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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收紧参股险企条件


来源:【投资快报】  2007-08-23
       今后,符合三年盈利条件企业才有资格参股保险公司。保监会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办法》)规定,无论中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保险公司都必须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且持有后股权3年内都不得转让。

  与99年出台的规定相比,《办法》对中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参股险企的条件进行了细分。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保险公司,除要求长期持股、竞争回避等原则外,还须符合"最近1年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等多项条件。

  对于境内法人,也设定了"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等条件。

  在持股比例上,《办法》规定,单个企业法人投资保险公司提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而全部外资股东比例占保险公司股权总额不得突破25%。

  《办法》同时明确,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为机构法人的自有合法资金,禁止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同时,所持有的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招商证券分析员罗毅认为,三年盈利的严格条件,可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质量更高,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次管理办法实施后,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繁荣,未来对保险行业的投资参股,将会越来越多,而优质保险公司将会成为各个机构争抢的投资标的。维持对保险行业的推荐评级。

  据统计,目前已参股和准备参股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已有70家左右。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已公布了其参股保险公司的计划,如闽东电力计划认购中安财险18%股权,弘业股份、江苏舜天和江苏国泰拟出资参与发起设立金石财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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